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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典型案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01.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8日,被告人娄某某在其儿子娄某一经营的灵璧县娄某一商铺从事熟食加工期间,使用添加剂“硝”加工卤菜并销售给灵璧县某熟食店等人,销售额约为 2.6万元。2022年1月14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某熟食店抽样检查,发现其从灵璧县娄某一商铺进购的卤猪大肠亚硝酸盐检测项目不合格,并对灵璧县娄某一商铺加工的卤菜抽样检查,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卤猪口条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86mg/kg、卤猪头肉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81mg/kg、卤猪大肠亚硝酸盐残留量为316mg/kg,均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小于等于30mg/kg的限量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被告人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02.

  案例二

  简要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在灵璧县经营一家早点小吃摊。2023年1月4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联合灵璧县公安局对潘某某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在对其家中东侧操作间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开封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一袋25千克,已开封硫酸铝铵3.9千克。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潘某某加工并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技术指标小于等于100mg/Kg,检测结果72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别人给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潘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二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置食品安全问题予不顾,给众多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高品质的食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抵制“三无”产品,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TAGS:食品安全 标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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